第三十三条

有效

输入本市的种用、乳用动物或者输入本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种用、乳用以外用于继续饲养的动物,以及市内跨区县(自治县)调运输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用于继续饲养的动物到达目的地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