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有关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