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有关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