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或者其他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