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七条有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并保障检疫工作条件。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