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的无害化处理机制。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组织建设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和暂存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