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三条有效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动物疫病自主检测。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机构进行检测。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