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方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案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鼓励和支持动物饲养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