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动物疫病控制需要,调整禁止免疫病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免疫的病种实施免疫。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禁止免疫的病种采取检测、扑杀等措施进行防控。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