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一条有效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以及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免疫信息完整准确、可追溯。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