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