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

接受审计移送的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