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海关等机关予以协助。有关机关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的工作协作机制,加强监督部门协调配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