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审计机关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资金、证券、基金、信托、保险等各类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审计机关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账户、存款时,应当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