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第十九条有效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发现经济社会运行中财政、金融、民生、国有资产、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等方面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通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