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第二十条有效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并保障内部审计机构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内部审计的规定执行。被审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