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并保障内部审计机构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

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内部审计的规定执行。

被审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