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信息化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组织协调,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实现社区矫正机构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完善社区矫正信息交换平台,及时准确传输交换有关法律文书,实现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脱离监管、被治安管理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变更刑事执行、办理重新犯罪案件等情况的实时查询。司法行政、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就学帮扶、生活救助、就业创业服务、市场主体登记等信息进行共享。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社区矫正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平台,推进智慧矫正建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