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区矫正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情况协查通报、办理案件、协助监管、协作教育等方面的社区矫正合作,协同维护京津冀区域社会安全稳定。省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定期会商、联合培训、共同督查,提升区域执法协作能力。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