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区矫正若干规定第八条有效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省社区矫正机构为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制发统一的工作证件。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应当持工作证件上岗。社区矫正工作证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