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开发区应当依托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委托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