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奖惩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考核与动态评估相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

考核结果应当书面通知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并定期公示,记入档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