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区矫正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社区矫正终止。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