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区矫正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发挥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乡镇(街道)社工站等平台作用,扶持培育社区矫正类社会组织,支持、引导其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