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区矫正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与基层社会治理融合,协调组织矫正小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组长、网格员、人民调解员等基层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