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能源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新能源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新能源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新能源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综合采取资金支持和金融扶持等措施,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新能源发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