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发展促进工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统计、市场监管、气象、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能源发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