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新能源应用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全社会优先使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清洁低碳能源,激发全社会绿色能源消费潜力,推进能源消费结构绿色转型升级。

鼓励新能源设施设备改造升级。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且经安全运行评估认定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新能源发电和新型储能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解列拆除并修复相应生态环境。鼓励新能源企业、设备制造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有关单位开展新能源设施设备废旧物资循环利用研究,建立健全新能源设施设备循环利用产业链体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