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三十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动太阳能发电系统、风机装备、抽水蓄能发电关键装备、新型储能电池、储氢设备等新能源装备领域科技创新与示范应用,推动新技术、新材料研发应用,促进新能源装备与能源电子产业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