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鼓励新建建筑与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供能系统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支持已建建筑推广应用新能源供能系统,推进新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