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布局建设电化学储能、机械储能、电磁储能、储氢、储热(冷)等新型储能项目,推动新型储能规模化应用,支持社会资源参与新型储能建设,引导新能源电站以自建、合建共享等市场化方式配置新型储能,推广新型储能在电源、电网、用户等环节的应用,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促进新能源高比例消纳。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开展新型储能技术研发,提升新型储能领域创新能力。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