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布局建设电化学储能、机械储能、电磁储能、储氢、储热(冷)等新型储能项目,推动新型储能规模化应用,支持社会资源参与新型储能建设,引导新能源电站以自建、合建共享等市场化方式配置新型储能,推广新型储能在电源、电网、用户等环节的应用,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促进新能源高比例消纳。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开展新型储能技术研发,提升新型储能领域创新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