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执行。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