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县城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牛、马、羊、猪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等。依法从事教学、科研或者其他特殊活动的除外。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