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四)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五)携带宠物进入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交车辆等公共场所。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