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对在道路上泄漏、抛撒物品的,当事人应当负责及时清除,拒不清除或者没有条件清除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环卫作业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