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