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粪水、粪渣实行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化粪池应当定期清掏,防止阻塞、外溢。发生阻塞、外溢情况,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调责任人清扫、疏通或者组织有关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先行清扫、疏通,再分清责任,由责任人承担清扫、疏通费用。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