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