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日产日清。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