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公众参与、教育引导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组织落实本辖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并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