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保障机制,合理配置执法人员。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