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