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道旁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绿地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城市绿地整洁、美观,及时修剪树木、花草,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和栽培、修剪树木、花草等作业产生的枝叶、泥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