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刻画、涂写。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标语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公共信息栏的管理人应当定期清理、维护。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