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