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面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和窗外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的,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设摊经营。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