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公安、电力、民政、广电、消防、交通运输、邮政、通信网络等单位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架设的各类管线、杆体、箱体和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