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施工单位经批准进行城市道路改建、扩建以及开挖道路等施工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二)及时清理淤泥、污物,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三)使用不低于原标准的同类材料依照原样修复路面,保持与周围容貌相协调;

(四)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并按期完工;

(五)作业完毕后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施。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