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应当保持平整,路牙及无障碍设施完好,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道应当保持整洁,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防护、隔音、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整洁有效。窨井盖等设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护栏,并及时维修。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