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建筑小品、雕塑等景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出现污损、破旧的,应当及时清洗和修饰。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