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采挖、移植、毁坏乔木大树、护村林、景观林、龙山龙树。

因避险、保护等,确需砍伐、采挖、移植乔木大树、护村林、景观林、龙山龙树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